推荐性|旅游质量等级与法治意识思考( 三 )
】其次,国内有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对取得旅游等级资质的相关行为进行了法律规范。特别需要关注的是部分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对提供服务达不到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等级资质旅游企业设置了行政处罚条款。例如《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实行等级评定,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经检查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的,降低或者取消其已经获得的质量等级。而《青岛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得质量等级称谓的饭店、景区、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应当如实使用质量等级称谓,并按照相应的等级标准提供服务;未取得质量等级称谓的饭店、景区、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经营活动。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关质量等级评定机构降低或者取消质量等级称谓;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见,按山东省旅游条例,相关旅游企业达不到标准的只是责令限期整改,不改的,降低或取消等级资质,但是,按照青岛市旅游条例,相关旅游企业却要面临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降低与取消等级资质的风险。
第三,如果相关旅游企业未履行国家与行业标准,特别是与安全有关的标准,就要面对相应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旅游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例如在《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及评定》中也做了相应的具体要求,如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要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应当达到GB/T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等。再如《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这一国家标准中,除规定燃香点设置、进香数量、引导标识以及宣传属于推荐性标准外,其他内容均强调了属于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直接规定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就要被行政罚款、停产停业甚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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