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性|旅游质量等级与法治意识思考( 二 )


相关旅游企业在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并取得相应等级资质时,或许更多是考虑增加企业商誉,而较少权衡是否有风险存在。例如取得白金五星级旅游饭店等级资质可以吸引更多客人关注和入住,取得A级旅游区(点)等级,是为吸引更多游客前往游览,取得A级旅行社等级资质,是为更多招徕游客等等,从而提高经济效益,而较少关注服务达不到等级标准所带来的风险。许多旅游企业甚至为取得相应资质不惜弄虚作假,这更是掩耳盗铃,为今后经营管理埋下隐患。相关旅游企业往往会认为取得等级资质后,如果服务和设施达不到相应标准,其结果无非是降低等级或者取消等级而已。其实不然,在此警示相关旅游企业,损失的不只是商誉,降低等级或者取消等级那样简单,而且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有可能会带来相应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首先,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行,一定程度上是法律法规规范的延伸,受法律法规的约束。按照《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大类。强制性标准是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虽不强制采用,而是通过市场经济手段促使有关组织和个人自愿采用,但它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转换为与强制性标准类似的标准及后果。《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等条款,对采用标准的企业规定了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即应当公开其执行的标准并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企业自愿使用的推荐性标准,尤其是出现合同中引用、公开使用推荐性标准等情况的,均在其范围内被法律规范,或者最终被法院判定为有义务按公开标准做到,这就类似于强制性标准,而受到法律规制。如果企业采用强制性标准,或者采用的推荐性标准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引用的,其行为就直接适用于与强制性标准有关的法律规定,相应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相关旅游企业自愿采用了相关标准而从有关机构取得了星级、A级等级资质称谓,并向市场和公众公示,就意味着向市场参与者发出了按照相关标准提供服务的要约,如果其他市场参与者同意了要约并实际履行,相关旅游企业如未能按照标准提供服务,就属于没有履行所承诺义务,进而因违约就要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如果取得的等级划分标准内容涉及被法律法规规范或者被相关法律法规引用,就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综上,旅游企业对于标准的采用,必须足够重视后果与责任,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推荐性|旅游质量等级与法治意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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