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为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提供“解题样本”
——最高检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述评
“诸公私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 。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 。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 。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 。”
《唐律疏议·杂令》中的这段内容,佐证了民间借贷的悠久历史 。有别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民间借贷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自发形成的融资信用形式,是正规金融体系的必要补充,其以手续简便、期限灵活、放款迅速等优点,及时回应了社会融资的旺盛需求 。近年来,民间借贷获得迅速发展,逐渐从最初的生活消费性借贷、简单生产性借贷发展为投资经营性借贷,呈现蔚然大观之势 。
然而,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也存在一定隐患 。近年来的司法审判数据显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一直位居前列,成为社会矛盾纠纷的聚集区 。能否通过司法审判,为民间借贷活动划出一条清晰边界,为其规范发展提供一个符合公正观念的行为预期,不仅成为行业发展的关键,更事关社会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 。兹事体大,也是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靶向所在 。
“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增大的当下,最高检聚焦民间借贷纠纷领域开展精准监督,并印发典型案例指导办案,凸显了检察机关的担当和作为,也为实体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对于最高检日前印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主任、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单平基如是评价 。
全面客观审查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在最高检此次印发的6件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中,“证据审查”是一个高频词 。“从证据审查的视角对案例进行研读,是学懂弄通典型案例的关键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向采访人员介绍 。
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向来是难题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司法人员的经验,这就导致了各地对借贷关系的判断存在差异,认定标准不统一 。在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副厅长王莉看来,通过个案指引,有助于规范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在公权监督中实现私权救济,这正是本批典型案例的价值所在 。
在赵某与郭某凯、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围绕因一笔借款而生的两个合同,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提出监督意见,为司法机关综合审查判断案件事实提供了指引 。
2007年7月2日,赵某与郭某凯(系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约定郭某凯向赵某借款22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其自建别墅作为抵押财产,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
因郭某凯未能如约偿还借款,2013年1月17日,在赵某的要求下,郭某凯、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其出具《还款计划》,承诺2013年7月1日前还清借款,并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 。
2013年3月14日,赵某基于“保障资金安全”考虑,赵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于某华再次签订《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二”),约定某贸易有限公司向赵某借款2200万元,2015年10月1日之前还款 。就这样,依照出借人赵某的意思,某贸易有限公司从协议一中的担保人转变为借款人 。
2013年7月22日,赵某将郭某凯、某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凯偿还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3500万元,并对某贸易有限公司主张连带责任 。
对于前前后后签订的三份协议,特别是意思表示呈现“替代”关系的协议一与协议二,一、二审法院都认定,协议一与协议二的借款主体与担保主体均不同,二者之间不是更新取代的关系 。为此,法院根据协议一中权利义务约定,判决郭某凯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借款是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从实践上来看,协议一约定的借款日期为2007年7月2日至2007年10月1日,协议二虽然签订于2013年,但约定的借款时间却是从2007年10月1日起算;另外,协议一的借款人郭某凯,也是某贸易有限公司(协议一中的担保人、协议二中的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番审查之后,承办检察官还注意到,在一审中,法院曾明确要求赵某提交履行协议二中的支付款项的相关证据,但赵某并未提交 。基于上述分析,承办检察官认为,现有事实构成了“协议一与协议二系基于同一借款事实发生”的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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