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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案例,冯小光指出,在案件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并就举证责任分配是否符合法定规则加强监督 。
“这也是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的基本要求 。”他强调说,民事检察监督具有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相结合的属性特点,这就要求民事检察办案必须全面、客观地审查相关证据、认定事实 。
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冯小光解释说,一是要重点关注借款合同、借据、收条、阶段性汇总协议等合同类文件的形式和内容;二是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财产变动情况等要素,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能够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
“这种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审查的办案要求,也与最高法的裁判指引殊途同归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余菲菲向采访人员介绍,近年来,民事司法实践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开始转向对基本借贷关系事实的实质性审查——不能仅仅依据一张借据、收据、欠条,就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以及借贷关系的内容,还应着重审查各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情况,从而对案件的全部证据作出综合判断 。
“要避免因片面认定证据或者根据主观臆断取舍证据,造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错误 。”她继续解释说,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这一司法政策要求,对于近年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
在注意到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综合审查认定证据这一要义的同时,余菲菲还特别注意到典型案例的这个表述——“检察机关对法院未依法调查取证导致判决结果明显错误的情形,应当加强监督 。”对此,她深以为然 。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
“结合诉讼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证据获取能力尤为重要,影响案件走向 。法律虽对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有所规定,但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行使职权不够充分,影响着制度功效的发挥 。”王莉说,司法人员不能单纯地坐等裁判,在当事人未能提交证据的前提下,法院应强化调查收集证据履职 。典型案例释放了积极的信号,丰富了司法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实践 。
民间借贷涉嫌“假官司”,精准监督整治虚假诉讼
采访人员注意到,在典型案例中,有4起案件中夹杂着虚假诉讼的“影子”,占比三分之二,这凸显了虚假诉讼这一诉讼顽疾的治理必要 。
结合最高检办案数据,冯小光向采访人员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数量一直呈现上升态势 。
“我没有欠这么多钱啊!也还了不少了,怎么还有这么多?”来自山东省莱州市的市民刘某远不曾想到,自己一笔18万元的借款,莫名地“滚”到了29万元,不仅被“抵押”的两台装载机被出售,而且担保人刘某国的房子也被执行拍卖 。
刘某远申请监督后,山东省莱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在出借人陈某主张的28万元未偿还本金中,有两笔分别为2万元、12万元的现金交付并没有佐证,仅有相关人员的证言 。“而且证人与陈某之间存在密切关系,该证据的证明力明显不足 。”承办检察官说 。
“现金是否交付,这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的审查重点 。”王莉介绍说,在一些小额民间借贷中,当事人选择现金交易,这也符合生活习惯 。但对一些较大额度的民间借贷,尽管我国并没有大额现金使用规范,携带巨额现金并不违法,但当面交付巨额现金,并不符合交易习惯 。
“一些人主张现金交付,还是想逃避证明款项已经交付的责任 。”王莉说 。
站在执业律师的视角,民事检察办案人员对款项交付进行谨慎审查,也有法理依据 。余菲菲向采访人员介绍,在学理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这就要求在借贷双方当事人达成借贷合意之后,还需要出借人实际交付款项 。“如果没有交付款项,借贷合同并不生效 。”余菲菲说 。
最终,在莱州市检察院的监督下,尚未归还的借贷本金被认定为1.5万元,陈某也因虚假陈述被司法机关处以2万元的罚款 。
如果说发生在刘某远身上的境遇,展示了检察监督于个案正义的监督价值,那么,发生在企业身上的虚假诉讼,动辄上百万、上千万元的诉讼标的,则更凸显了民事检察监督的社会价值 。
“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是这类案件审查中的重要内容,不少民间借贷都是缘起于企业的经营活动,这既是此类案件办理中的复杂因素,也为民事检察提供了切入点 。”王莉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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