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朱某彪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中,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丽在履职期间,其经手的一笔1000万元借款,在只有600万元进入财务账的前提下,判决依旧认定实际发生了1000万元的借款,特别是在该开发项目已被按下“暂停键”,张某丽依旧以此名义筹集款项,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合同诈骗和实施职务侵占嫌疑的情况下,法院还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我们(鉴定机构)怀疑张某丽以职权之便勾结朱某彪等十一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物,采用向法院起诉、取得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的手段进行合同诈骗,实施职务侵占 。”来自办案中发现的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鉴定意见,让民事监督意见更加充分 。
而发生在贵州省贵阳市的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商业公司、某机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检察机关则是将精准监督聚焦在民间借贷领域“高息转本”这一虚假诉讼行为上——
“大部分借款人均承认第一笔借贷真实发生,但对之后的借款,多名借款人仍坚称并未实际收到借款而是‘高息转本’;从数字上来看,依‘约定’而计算出来的高额利息,与后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金额大致相符;借款人虽然出具收条,但款项并没有进入借款人账户,而是流向了出借人的指定账户,且在短时间内,该笔款项又从指定收款账户转出……”
一番抽丝剥茧的审查,贵阳市检察院发现,在借款人未能支付高额利息的前提下,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息转本”方式,诱骗借款人再次签订借款合同,并伪造已支付款项的假象 。
“一案三查”后,检察机关发现“专业”操作背后的多名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并将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
“本批典型案例,既有对传统自然人之间民事借贷纠纷虚假诉讼行为的提示,也有对借虚假诉讼的逃废债行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以及深层次违法行为的警示,丰富地展示了检察机关虚假诉讼整治方面的履职实践 。”冯小光介绍说 。
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做强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基本的司法原则体现在司法运行的全过程 。“按照这个观念,司法审判可分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先后不同的层次,准确认定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 。”单平基说 。
“选择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方面切入,可以说让这批典型案例更具指导性,体现了民事检察监督双赢多赢共赢理念 。”他进一步指出,民事检察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创设裁判规则,而是建立在全面客观认定事实、综合审查判断证据基础上的,是对司法公正的守护 。
对此,余菲菲也有感触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项目经理对外借款责任承担”为例,她提到,最高法在相关案例中曾明确指出,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对于在借条上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应结合出具人的职务及其日常管理行为、出借款项的流向等因素综合认定 。
“而最高法的这个裁判理念,在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时某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这一典型案例中也有体现 。”余菲菲说,典型案例通过对事实的准确认定,最终让这一裁判规则得以统一适用,维护了司法公正 。
既然案件事实对司法公正尤为重要,那如何实现事实的准确认定呢?典型案例指明了路径——要抛开坐堂办案的陈旧思维,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
在上述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经过调查核实后发现,案涉借款发生期间,时某林都是以个人名义向金某出具借条 。在还款遇到困难后,时某林才在金某的要求下补盖了项目部印章 。
此外,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承办检察官还注意到,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施工合同,其中明确约定,时某林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项目承包人在本项目工程中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项目承包人自行承担 。最终,检察机关认定,时某林无权代表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其借款行为是个人行为,并不构成表见代理 。
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朱某彪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也有不少“收获”——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注意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丽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移送审查逮捕 。在案的刑事卷宗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已初步查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朱某彪之间仅存在600万元的真实借款关系 。
面对民事案件中介入刑事因素的情况,民事检察的监督脚步要不要停下来?这是一个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颇具热度的话题,因为各有理论和实践的依据支撑,“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并没有确定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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