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法官专业解读:旅游开心一时爽 风险意识不可忘

“生活不只有眼前的苟且 , 还有诗和远方 。 ”新冠疫情让许多人的旅游计划都泡了汤 , 虽然无法完成计划中的行程 , 但是梦想还是可以有的 。 5月19日是中国旅游日 , 让我们在共同遵守防疫要求、携手攻克疫情难关的同时 , 通过生动的案例来补习一些旅游法律小知识吧 。
老年人签约需谨慎 , 莫忘审查对方权限
20位老年人与张女士协商组团旅游事宜 , 张女士负责安排签订合同及对接 , 于老先生作为老年人团体的代表 , 通过微信转账向张女士交付旅游费用 。 后收到旅行社发送的电子合同 , 因参团人员变动多次发生修改 , 旅行社数次向其发送的电子合同均带有合同专用章 , 于老先生代表20人签字予以确认 。 合同对签约双方、旅游产品名称、旅游日期、旅游费用等进行约定 , 并附有游客身份信息和旅游行程单 。 后因疫情未能出行 , 于老先生与张女士沟通退款事宜 , 张女士以公司未向其退款为由拒绝退还 , 20位老人分别诉至法院 , 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1810元 。
涉案旅行社辩称 , 张女士并非其员工 , 与于老先生沟通签约并非经其授权履行的职务行为 , 张女士无权代理及收取旅游费用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于老先生所代表的20位老年人向张女士支付旅游费用及多次修改合同后 , 均及时收到电子合同 , 合同均有旅行社的签章 , 张女士承诺减免的旅游费用也与合同一致 , 于老先生等人有理由相信张女士系旅行社员工 , 其签订旅游合同及交付旅游款项 , 系善意且无过失 。 张女士的行为具有已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 , 致使于老先生等人相信其有权而支付旅游费用 , 应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力 , 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分别向20位老人返还旅游费用1810元 。
法官释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 老龄团体追求愉悦生活的愿望强烈 。 尤其是在退休后 , 老年人闲暇时间较多 , 约上好友外出旅游成为常态 , 而在旅游中遭受损失投诉无门、维权困难 , 成为此类案件特点 。 法官提醒各位老年人 ,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 , 要注意审查相对人是否有相应的代理权和签约资质 , 并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防止发生向无权代理人支付费用后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 同时 , 旅游机构亦应依法订立合同 , 规范签约行为 , 加强对职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 自觉遵守市场交易秩序 。
驴友团出行遭意外 , 自甘风险需注意
杨某、高某等11人参加了驴友组织的野外登山活动 。 在下山途中 , 由于高某利用绳索滑降时摔倒 , 撞到杨某 , 导致杨某受伤 。 经鉴定机关鉴定 , 杨某的损伤与本次外伤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其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 。 杨某诉至法院 , 要求高某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198629元 。 高某辩称其不存在过错 , 无任何过失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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