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法官专业解读:旅游开心一时爽 风险意识不可忘( 三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活动 , 其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贯穿整个活动全程 。 旅行社提供的安全告知书上没有涂某的签字确认 , 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旅游经营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 故应对本案事故承担20%的赔偿责任 。 其次 , 景区公司作为景区管理者和旅游服务的提供者 , 对景区内的风险有责任予以评估及排除 , 就危险地段有责任加装相关安全设施 , 理应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 由于景区部分防护设施缺失 , 造成涂某人身伤亡 , 法院酌情判定景区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最后 , 涂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事发时有成年家属陪同 , 其应当在进行旅游活动时 , 对周边环境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 , 其本人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 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 故酌定其承担10%的责任 。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 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旅游经营者和辅助服务者对旅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游客本人不负有任何注意义务 。 法官提醒 , 游客在旅程开始前 , 应仔细阅读旅行社的安全告知书 , 了解旅途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旅途中 , 旅客也应当对周遭环境进行审查 , 应尽量避免到悬崖边、高处、禁止游泳的水域等存在安全风险的地点活动 , 旅客对上述风险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 , 旅客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原告李某三人与旅行公司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 参加莱茵河游轮之旅 , 每人交费20800元 。 某旅行社为接受旅行社委托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受托旅行社 。 旅程开始前 , 某旅行社得知法国船方临时关闭船闸 , 故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 , 并擅自变更了旅程 , 旅行公司得知此情况后 , 未在行程开始前告知原告三人 , 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 三人共同向法院起诉 , 要求解除与旅行公司签订的合同 , 旅行公司退还全部费用83200元 。
旅行公司辩称 , 双方合同履行完毕 , 不存在解除的依据 , 未发生应当退还旅游费用情形 。 出现瑕疵应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旅行公司作为专业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 , 虽经旅游者同意委托某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 , 但其亦应当对受托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进行必要的管控及督促 , 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信息披露 。 现某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行为 , 致使违约后果产生 , 旅行公司对此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 未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信息披露 , 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 应由旅行公司向旅游者承担 。 旅行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系依约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 , 现其因游轮取消而导致提供的主要合同义务不适当 , 应构成根本违约 , 守约方应享有合同解除权 , 故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 考虑旅行公司、某旅行社实际提供了部分旅行服务、部分必要费用已支出的情况等 , 依法酌定旅行公司退还50%的旅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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