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有一些执法人员,对于这四种形态还分辨不清;有的法律文件,也存在概念混用的情况;现实操作中,任意授权、任意委托、任意下放权力等现象依然存在,违背了“职权法定”的法治原则 。分清这四种形态,是理论和实践中基础且重大的问题 。准确地说,设定是行政职权的产生方式,授权和委托是行政职权的调整方式,协助是行政职权的合作方式 。
四种形态都必须遵循一个共同的原则,那就是职权法定 。其中,职权依法设定是职权法定原则的核心,是依法授权、依法委托和依法协助的前提和基础 。在这四种职权制度中,除职权协助外,授权和委托都是对职权设定的“变通”,必须严格控制 。国家权力设定之后,原则上不得变动 。授权是对权力设定的调整,应当是一种非常“例外”的制度,只有在确实出于国家管理的需要,并经“设定法”许可的条件下才被允许采用 。委托是对行政职权行为权能的重新调配,也应当是一种“个例”制度 。所以现实中存在的“频繁授权”“任意授权”“轻意授权”“普遍授权”“广泛委托”等现象,都是对职权法定原则的忽视甚至背离 。
原文链接:分清行政职权的“四种形态”
来源: 光明网-学术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