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妻的信息( 三 )


3、以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
我国现行《民法典》认定无效婚姻关系包含重婚、不适合结婚疾病在内的四条规定,然而都不适用于同妻来解除婚姻关系
4、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缺位 。
这指的是《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限制在五种情形之内,分别是“重婚”“同居”“实施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其他重大过错” 。虽然同妻可能会遇到“家暴”“虐待、遗弃”的情况,但这些情况对同妻的权益保障而言不具针对性;而且,从以往的离婚判决来看,“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也未必适用于同妻群体 。因此,一般而言,同妻所面临的处境并不在这五种情形内,因此无法依据以上条款要求损害赔偿 。不过,若是订立了“夫妻忠诚协议”的同妻,可以根据约定来获得经济赔偿。虽然在部分案例中,对于签订“忠诚协议”的案例,法官常会承认其效力 ,但是,此“忠诚协议”并未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在判决时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5、离婚诉讼取证难度大 。
这表现在部分同妻离婚诉讼案件会以“证据不足”为由被驳回诉讼请求 。这是因为同性恋的同性关系常比较隐蔽,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下,同妻无法获得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丈夫“出轨”
解决途径:
社会宏观层面
社会宏观层面需要对同性恋增进理解和接纳 。同妻归根到底是同性恋的衍生群体,这意味着,解决同妻问题需要同性恋群体拒绝走进同直婚姻,这就需要社会尊重同性恋群体的性倾向,保障他们的婚恋自主权 。同妻群体的存在,是进入同直婚姻的男同性恋者造成的,然而男同性恋群体也有其自身的苦衷和不幸 。双方不幸的根源最终都要归结为社会的传统道德文化观念和异性恋霸权主义
父母家庭层面
父母家庭层面需要对同性恋孩子接纳并支持 。很多同性恋者进入同直婚姻都是在父母的逼迫之下不得已作出的选择 。因此,当父母得知自己的孩子是同性恋时,应当珍惜孩子对自己的信任,尽最大努力接纳并从情感上支持孩子 。“作为同性恋孩子的父母,要知道孩子是同性恋没有错,鼓励孩子接纳自己,坦然接受自己的性倾向”。
社会救助层面
社会层面需要发展社会力量帮助同妻度过难关 。例如成立维护同妻权益的实体机构,为寻求帮助的同妻提供支持;呼吁社会及妇联加大对同妻的关注程度,建立与同妻交流的机构或平台;同妻也应团结在一起且行动起来,一同建立起勇敢面对不幸婚姻的心态,并主动向外界寻求帮助。
法律层面
国家应当完善婚姻法律制度,保障同妻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的法律条款上,可以将“性倾向冲突”纳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适用情形;可以将“同妻”情形纳入可撤销婚姻类型;重新界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外延,将“同性同居”纳入“同居”范围之内;需要完善举证责任制度,鉴于同妻属于弱势群体,举证责任难度大,因此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男同性恋丈夫承担举证的责任。
相关知识:
同性恋去病化
1990年,第43届世界卫生大会批准了《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10)的第十次修订 [9],不再将同性恋列为精神疾病 。2018年6月,世界卫生组织发布《国际疾病与相关健康问题统计分类(ICD-11)》(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11th Revision),删除了所有与性倾向相关的诊断编码。
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知,要求“2019年3月1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全面使用《ICD-11》中文版进行疾病分类和编码 。” 这也就是说,“同性恋不是精神疾病”这一观点已经得到了我国官方卫生部门的认可 。
一些男同性恋者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如为了缓解来自家庭的催婚压力)针对异性恋女性进行“骗婚”,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违道德,对同妻群体造成了巨大伤害,但男同性恋群体本身不应单纯因自己的性倾向而受到外界的无端歧视和谴责 。
国际承诺
在2018年6月18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8届会议上,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国际组的负责人蒋端公使表示:“中方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包括基于性取向的歧视、暴力和不容允现象 。”
中国代表团在日后再次重申了这一发言内容 。在2020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4届会议上,在与防止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和歧视问题独立专家互动对话时,中国代表团发言道:“中方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暴力和不容忍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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