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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飒 来源公号:肖飒lawyer
前文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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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硬核的"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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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闪耀着怎样的光芒?为什么想给中国律师讲德国刑法?
前提铺垫
1.故意的在刑法中的体系地位:故意属于主观的构成要件 。金老师认为在故意犯中,故意是不法的基础 。但主流学说认为,基于因果行为论,应将故意理解为罪责要素 。也就是说,德国通说和案例认为,故意在刑法体系里考察的时候顺序比较靠后 。其是在判断了不法之后,再放入是否承担罪责时才考虑的 。
2.故意的要素:通常,故意的要素有二 。首先是认识要素,即:对于故意而言,必须对行为情状有认识,只需要所谓“事实角度的伴随意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知”),比如行为人对自己是公务人员、是父亲等角色的知道和认识;二是意志因素,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欲”(想要这样做),认识预见到结果,还不收手 。
3. 故意归属的时点和对象:从事构成要件性质的实行行为的时点,必须存在故意,事前、事后故意不需考虑;从根本上讲,归属于故意的对象就是构成要件的那些情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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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
蓄意:如果行为人追求构成要件情状的实现,并且希望通过他的举止能引发这种实现,那么,他就是在蓄意地行事 。行为人把构成要件的情状作为终极目标或必要的阶段性目标即蓄意 。
直接故意:鉴于某个构成要件的情状,如果行为人认为,实现该构成要件情状是他所欲采取的举止的必然结果,那么,他便有了直接故意 。
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并没有确信,而只是认为结果发生有具体的可能性 。学界有争议,间接故意单纯有认识因素即可,有的认为仅有认识因素不够,还需要有意志因素才行 。关于认定间接故意的学说,整理如下:
可能性理论:行为人在采取行为时,从行为和因果上,可以判断构成要件的实现是“具体地”“可能地” 。可能性理论的逻辑起点是行为人自己的判断 。
风险理论:行为人所遇见结果所凭借的那些事实,必须同时在客观上也是能够有效地引发结果地、公认地事实 。风险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客观风险存在的判断 。
避免性理论:如行为人认为实现构成要件是可能的,却没有采取措施对此予以避免,那么,就是间接故意 。如采取了措施,则是过失 。
承认或认可理论: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于结果是持“内心认可”“容忍”“放任”“合意”的态度,尽管认识相关风险,但仍然出现认可的情况 。
认真对待理论:如果行为人对其所认识到的结果的危险是认真对待的,且处于某种目标而放任结果的发生,那么,行为人具有间接故意 。
无所谓理论:如果行为人认为实现构成要件是可能的,并且同时对保护的法益“无所谓”,容认结果的发生,就构成间接故意 。
累计故意:只要行为人认为,通过其行为,可同时实现若干构成要件,则,任何一个构成要件的实现都可归属于他 。
择一故意:行为人认为,通过其行为,可实现若干互相独立的构成要件中的一个 。
概况故意:行为人有意识地为任何数量的法益创设危险,而不是正好针对某个特定的利益实施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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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不同的具体情况下,不同的学说可能更具有说服力 。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分析在什么情况下刑法承认行为人具有故意 。
案例及分析
案例1
警察J在刑讯逼供时,脑子里没有把自己当作公职人员 。
分析:故意并不要求现实的反思性认识,而是只需“知道”即可,我们称之为“事实角度的伴随意识”,本案中,J虽然没有及时意识到他是公职人员,但其知道自己的身份,这种知道是现实意义上的“知” 。(再往下聊就是哲学问题了,飒姐也顶不住)
案例2
A不小心造成交通事故,B死亡,对于这个结果A很满意,因为他已经计划好,次日击毙B,今天提前完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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