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涵养信用文化,助力“诗和远方”行稳致远( 二 )


就“行为”而言 , 《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 本规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 ,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 信用修复 , 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 从而将各类行为一网打尽 。
就“主体”而言 , 《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与第三款分别从“文化市场主体”“文化市场从业人员”“旅游市场主体”“旅游市场从业人员”四个方面 , 将应予规制的信用主体一体纳入 , 立法的周详性由此可见一斑 。
另一方面 , 《管理规定》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 , 对失信行为的认定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
实体方面 , 《管理规定》将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 , 并分别列举了严重失信与轻微失信的情形 。 这些规定 , 充分省察并关照了现实 , 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 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 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形 , 纳入严重失信情形 。
程序方面 , 针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 , 《管理规定》确立了“告知、陈述与申辩、认定、决定与送达”程序 , 要求发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 , 载明认定理由、依据、惩戒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 最后在做出认定时 , 还要经过专家评估、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 , 充分尊重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 。
宽严相济
《管理规定》一方面设定了严格的信用惩戒制度 , 另一方面 , 还针对轻微失信主体 , 规定了替代性信用管理安排 , 即“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 , 在作出决定前 , 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约谈督促 , 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补偿义务、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 , 可以不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 此种回转安排 , 体现了立法的教育本位 。
与此同时 , 遵循国家有关规定 , 《管理规定》还建立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修复制度 , 区分了主动修复和依申请修复两类情形 。 在依申请修复方面 ,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的” , 可申请信用修复 。 同时 , 《管理规定》还设定了“申请、受理、核查、决定、修复”五道环节 , 并明确了不予修复的情形 , 体现了宽严相济、严管厚爱相结合的信用管理导向 。 如此安排 , 刚性与温情并举 , 颇值嘉许 。
我们有理由期待 , 《管理规定》将以制度之力 , 为“诗和远方”厚植信用文化之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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