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涵养信用文化,助力“诗和远方”行稳致远

涵养文化 , 需要制度之力 。
文化与旅游 , 人们心目中的“诗和远方” , 拥有相当厚实的文化底蕴 。 而信用文化 , 无疑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
信用文化源远流长 。 无论是居庙堂之高 , 还是处江湖之远 , 诚信之道 , 无远弗届 。 《论语·颜渊》直言:“自古皆有死 , 民无信不立 。 ”《论语·为政》则曰:“人而无信 , 不知其可也 。 ”孟子将信用列为“五伦”之一 , 进一步确立了信用的伦理地位 。
一旦信仰滑坡 , 就难免乱象频出 。 文化旅游领域 , 也无法独善其身 。 比如 , 一些机构明明不具备资质 , 但却换了马甲 , 以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旅游行业许可证;有些机构虽证照齐全 , 但坑蒙拐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
于是 , 人们达成的一项共识是:文化的养成 , 离不开制度的刚性 。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出台 , 有望以制度之力 , 涵养文旅领域的信用文化 。 这一部门规章 , 在价值均衡、技术理性与宽严相济三个方面 , 均可圈可点 。
价值均衡
信用联动惩戒 , 首要也是最难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失信行为 。 失之过宽 , 打击面过大 , 既不合比例原则 , 又伤害文化和旅游领域的经济活力;失之过宽 , 隔靴搔痒 , 既达不到惩戒效果 , 又衍生了劣币驱除良币之忧 。 这一问题 , 关系到价值判断与分寸拿捏 , 无疑十分重要 。
【规定|涵养信用文化,助力“诗和远方”行稳致远】《管理规定》第八条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所涵摄的内容 , 作了“列举+概括”的制度性安排 , 即为“5+1”模式:五项确定的信用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四)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 以上五项信息 , 均为结果性信息 , 过程信息因为具有不确定性 , 不记为信用信息 。 第六项为兜底安排 , 即“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 这样就为未来的制度变革留下了空间 。
以前述制度安排为基础 , 《管理规定》第三章分别规定了文化和旅游市场的严重失信行为 , 充分体现了立法的技术理性 。
技术理性
在立法领域 , 技术理性是指以最合理的规则实现立法的价值目标 。 《管理规定》在以下两方面充分体现了技术理性:
一方面 , 《管理规定》从“行为”与“主体”两个角度 , 对适用范围做了闭环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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