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北京市旅行社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

北京商报讯(采访人员 关子辰 吴其芸)12月31日 , 北京市文旅局发布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2021年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通知显示 , 北京市各有关旅行社根据《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 , 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按《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 。
通知指出 , 依据《旅行社条例》设立并足额交存、补存、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旅行社 , 可按《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 。 被冻结保证金的旅行社不得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
通知还显示 , 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或人民法院划拨过保证金的旅行社 , 起算日为旅行社向指定银行足额交存总社保证金、指定银行开具存款凭证之日 , 与旅行社因设立分社增存保证金的日期无关 。 出境游组团社的交存保证金起算日为该社增存出境游保证金的存款日期 。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一条和《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 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或人民法院划拨过保证金的旅行社 , 起算日为旅行社补足应交存金额、指定银行开具补足金额存款凭证之日 。
【符合条件|北京市旅行社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与此同时 , 通知还要求 , 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其保证金降低数额为现已交存保证金数额的50% ,办理完成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手续后再增设分社 , 应按《旅行社条例》规定数额的50%交存保证金 。 按《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要求 , 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 , 又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 可依法再降低50%保证金 。 已办理过降低保证金50%的旅行社不可再次降低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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