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徐老太太幸福健康长寿是老兵吗 徐老太( 三 )


通常而言,指称的“错误”,发生于不同的情形,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
其一,合理的误认 。如果监控显示,B与真正的偷鱼者C体貌特征非常近似,具有一般辨识能力的人,在类似场景下(菜市场人员流动频繁)都可能发生误认,则在此情形下,A由于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故失,故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B被“错误”地指称为偷盗者,完全是一场意外,A只需赔偿道歉即可 。同样地,指称他人撞了自己,也可能是一场误认 。
其二,存在重大过失的误认 。如果监控显示,B与真正的偷鱼者C体貌特征差距非常之大,具有一般辨识能力的人,在类似场景下(菜市场人员流动频繁)都不可能发生误认,则A将B误认为C,显然存在重大过失 。在情理上,指称他人存在偷盗行为,会对他人名誉构成重大影响,应当本着足够的谨慎与细致,避免误认,这是必须承担的注意义务 。很显然,A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存在重大过失,构成了对B名誉权的侵犯 。另外,A的公开责难导致B死亡,还可能侵犯了B的生命权 。同样地,具有一般辨识能力的正常人,在类似场景下都不可能误认为是张三撞了A,则A的误认存在重大过失 。
其三,故意的误认,将构成侮辱诽谤或者敲诈勒索行为 。就侮辱诽谤行为而言,如果B进一步证明,A明知B没有偷鱼,或者明知偷鱼的另有其人,仍公然指称B偷了鱼,构成了对B的侮辱诽谤,情节严重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诽谤罪指的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但是,如果侮辱、诽谤的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属于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就浙江某菜场一案而言,A对B的侮辱诽谤行为,导致了B死亡的严重后果,A可以被认定为构成侮辱诽谤罪 。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举例而言,在浙江金华,一小伙扶起一位骑电动车摔倒的老人,对方反报警称是被他撞倒,要求小伙赔偿数千元,后交警调取监控证实,在撞人那一刻,小伙离老人相当之远,老人显属存心讹诈 。特别遗憾的是,交警只是将老人口头批评教育一番,并未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实,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敲诈勒索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如果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也就是说,“错误”指称他人,根据不同情事,会产生意外事件、侵犯名誉、侮辱诽谤、敲诈勒索等后果 。
自愿紧急施救,造成伤害,可完全免责
最后,重要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没有加上“但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无条件免责的安排 。也就是说,好意施救,但不慎导致被救助者伤亡的,无须承担责任 。而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如果救助人为此支出了费用,还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或许,日后条件成熟时,我国也应学习德法等国,推出“见危不救罪” 。
德国刑法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救助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救助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 。”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新增“怠于给予救助罪”,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
孔子《系辞》有云:“天之所助者顺,人之所助者信 。”说的是,上天所扶助的,是顺乎正道的事;人们所帮助的,是笃实守信的人 。立良法,且良法为人所信,方可达天之顺,人之笃!
(作者系法学教授)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海燕
来源:作者:罗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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