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徐老太太幸福健康长寿是老兵吗 徐老太( 二 )


快手徐老太太幸福健康长寿是老兵吗 徐老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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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前的彭宇一案,无疑是这一认知的主要肇因 。
2006年11月20日,一位徐姓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徐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事后鉴定,构成8级伤残 。彼时,小伙子彭宇扶起徐老太,并与后来赶到的徐老太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后来,徐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小伙子彭宇,索赔13万多元 。
由于彼时没有监控,也没有第三人作证 。南京鼓楼区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判决彭宇补偿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
“彭宇”一案,给民众认知带来了巨大的误解 。此种误解,贻害无穷,最痛彻心扉者,当属“小悦悦”事件 。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广东佛山南海黄岐的广佛五金城里,2岁女童小悦悦在过马路时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碾压,随后肇事车辆逃逸,数分钟后,另一辆车辆直接从已经被碾压过的女童身上再次碾压过去……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几个路人,都对此冷眼漠视,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 。
令人非常难过的是,由于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小悦悦最终不治身亡 。事后,小悦悦父亲含着眼泪说,如果当时有人经过扶一把小悦悦,她就不会经受第二辆车的碾压……
媒体采访人员回看了现场的监控,把十余位路人的情状做了如下详细的描述:
第一个人:白衣深色裤男子,左右张望,似乎看不到小悦悦,然后径直从小悦悦脚边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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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人:摩托车男,小悦悦躺在其正前方,他往下看了一眼,一拐弯绕过伤者 。
第三个人:浅色长袖衣服男,走进监控范围后一直盯着小悦悦,却走得离孩子越来越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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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人:开着蓝色后备箱三轮车男,从店铺门口两次横向经过,对2米外的小悦悦视若无睹 。之后该红衣男子再次开车路过,看着小悦悦,却没有停步 。
第五个人:踩着三轮车的蓝衣男子 。
第六个人:另一摩托车男经过 。
第七个人:黑衣男子开摩托车经过,不断回望小悦悦 。
第八个人:一名中年女子带着黄衣小女孩经过,看了几眼没有停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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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个人:一个穿雨衣的摩托车男子经过 。
第十个人:穿着蓝色短袖衣的男子在小悦悦身边来回两次,除了奇异的目光外再无动作 。
凡此种种,人伦惨状,莫此为甚!
王阳明曾言,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民众对于法律认识的错误,正是那难以破除的心中之贼 。
谁主张谁举证,施救者无须自证清白
在法律上,举证责任至关重要 。举证责任的要义是,在事实不清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相当于推定了对他不利的事实 。你去扶助倒地的路人,路人声称是你撞倒了他,如果法律规定由路人举证,相当于是法律推定了你没有撞路人这个事实 。
法律正是这样规定的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通俗地说,谁主张谁举证 。道理非常直白:发生过的事实,会留下痕迹,对积极事实举证,显然比较符合逻辑 。
这样,你扶助路人,路人指称你撞了他,他就必须通过监控或者第三人的旁证,来证明这一点 。如果证明失败,你完全可以全身而退,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
在这个意义上,对于好意扶助者而言,监控有或者没有,似乎并不重要 。
那么,监控还有意义吗?
有的,对于确定倒地者是误认还是讹诈,监控仍然意义重大 。
监控记录,对于区分“误认”的种种情形,意义重大
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敲门心不惊 。只要是好意施救,大可相信“人在做,天在看”,监控有没有,无关紧要了 。
然而,如果被人“错误”指认,监控还是很重要的,其重要性并不在于凭监控自证清白,而在于确定指认者是合理误认、存在重大过失的误认,抑或是存在侮辱诽谤、讹诈行为 。
仍以浙江某菜场发生的案子为例(扶助倒地老人的情形,与此类似) 。A指称B偷鱼,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证明不力,B自然就没有偷鱼 。B无须自证清白,但调取监控的意义在于,证明A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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