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重要事项( 六 )




十九、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0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02法律解析
监事会也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而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了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其他如出席人数、通知方式、通知时限、表决的程序和方式等都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 。
03实操策略
如前所述,监事会的主要功能是监督和制约董事和高管,也是中小股东实现和维护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的一个重要方式 。要根据监事会的组成人员情况,来确定监事会议事方式,特别是要求出席人数的规定,如要求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才有效等 。而表决程序主要包括表决的方式(如举手、无记名投票)和程序(具体表决的程式),都可以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既有助于提高会议效率,也有助于增强决议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


二十、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


0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02法律解析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股权转让即意味着股东变更或股权结构变动,对维持公司股东的稳定、和谐有重要影响 。为确保股东关系的稳定,股东内部转让股权的没有限制条件 。如对外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过半数是指人数而非股权比例 。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做好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工作,并且该通知要送达转让人以外的全部股东,而非只要达到过半数同意后对其他股东就可以不通知 。法律虽然对对外转让股权作了限制,但仍保证股东自由处分股权的权利 。转让人履行通知义务后,其他股东需作出答复,未按时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股权,否则也视为同意转让 。通过这种对其他股东设定积极义务,消极行为视为默认的规定来保障股东最终能自由处分股权 。同样,由于股东的人合性特点,法律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等 。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于法律规定 。
03实操策略
公司股东应从实际出发,确定对转让公司股权条件从宽还是从严 。特别是在公司成立之初,创始股东就要确定公司是趋于封闭性还是开放性 。如果是封闭性的,可以对股权转让制定更多的限制条件,反之亦然 。章程能自主规定的内容包括是否需要通知、同意、甚至包括其他股东有无优先购买权等 。需注意的是,诸如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因为限制股东权利,是无效的 。


二十一、股权/股东资格继承


0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02法律解析
该规定首次在法律上将股权继承和股东资格继承作了区分,之前的法律及实务均未将股权和股东资格的继承分离 。由于股权具有财产和人身的双重属性,如果不将股权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区分,在发生继承时,继承人(可能一个,也可能很多人,可能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成为股东,很容易打破原先股东的平衡,破坏公司的治理结构,这与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征不符 。本条规定,将股权财产性权利的继承和股东资格的继承相区分,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权和股东资格,但允许公司章程另作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继承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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