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重要事项( 七 )


03实操策略
创始股东应该在章程中对此早作规定 。如果是家族式企业,可以允许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如果是非家族式企业,建议尽量规定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毕竟,继承人是否适合做公司股东具有不可预测性 。公司章程既可以粗线条式规定继承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也可以详细规定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如未成年,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在规定继承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时,应当就继承的股权如何处理进行明确,包括处理的方式、作价等 。


二十二、累积投票制


0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02法律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往往股权分散,中小股东数量极多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作用极大 。公司的控制往往通过控制董事会实现 。而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如果纯粹按股权比例表决,中小股东往往很难将自己的权利代言人选入董事会 。《公司法》创设了累积投票制,但该制度只适用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是否采用该投票制度需要由股东大会决议或章程规定 。所谓累积投票制就是每一股东的投票权可以放大至与应选董事人数一致的倍数,并且可以集中使用在一人身上(例:公司董事会由九人组成,某一股东持有1万股股份,如该股东使用累积投票制投给某一董事,该董事就能取得9万票) 。累积投票制使得中小股东可以将投票权累积到同一候选人身上,使得其推选的董事当选的可能性大增 。
03实操策略
累积投票制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有助于股份公司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推举代言人,以维护其权益 。《公司法》规定是否采用该制度需由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相比股东大会的决议,章程的规定无疑更具稳定性,能有效防范大股东为自身利益随意决定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因此,中小股东应当在创立大会审议公司章程时就注意到该制度,要求采用,以免事后陷于不利境地 。


二十三、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0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19条规定: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02法律解析
与《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规定进行对照,我们可以发现,《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董事会举行需由过半数董事参加,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等都有明确规定 。
03实操策略
由于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职权极大,监事的作用更加重要,所以法律赋予公司章程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可以自由规定 。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制定高效、合理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

公司法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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