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重要事项( 二 )


02法律解析
根据现行《公司法》,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公司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 。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等,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 。
03实操策略
a. 章程中必须明确注册资本的金额、各股东的认缴出资金额(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明确其价额)和出资时间,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还需明确交付和过户的时间 。股东应按照各自的情况和对公司发展的规划合理确定注册资本金额和出资时间 。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b. 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在章程中明确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和承担方式 。


四、出资不足的责任


0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02法律解析
现行法律对用于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在出资时不再要求必须评估,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随心所欲对非货币财产进行定价 。特别是其他股东,应当坚持对非货币财产按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作价 。
03实操策略
章程中需明确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价额,并且约定对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在该财产明显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补足差额的期限(如在该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认定后几日内)和不按时补足差额的违约责任,避免其他股东由于为该股东的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遭受损失 。


五、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0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02法律解析
同股同权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考虑到实践中股东对公司的贡献或者说公司对股东的需求,往往不是完全按股权比例确定的 。所以《公司法》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红利分配和增资时认缴出资的规则,改变后的分配、认缴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 。
03实操策略
大股东为了掌握公司控制权,往往要控制绝对多数的股权,但为激励或平衡其他股东,可以采用其他股东多分红的方式 。如果不按股权比例分红的,必须明确每个股东的分红比例 。而增资时优先认缴的比例也需另行明确约定 。


六、股东会会议


0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
02法律解析
股东会会议的定期会议按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也就是说章程可以规定定期会议的具体召开日期 。鉴于股东之间出现矛盾时,即便是控股股东,也往往难以召开临时股东会,导致出现公司僵局,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而每年至少一次的股东会是必须召开的,因此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确保至少能顺利召开定期会议 。
03实操策略
为使公司的决议事项能得到及时决议,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行,建议章程中明确规定两次定期股东会会议,一般可在年中和年底各一次,需注意要明确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


七、股东会的召开通知


0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02法律解析
《公司法》规定了十项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因此,公司运行过程中,通过股东会会议决议某些事项是必不可少的 。召开股东会,必须提前通知全体股东 。该通知一是有时间要求,二是必须通知到达股东(要求召开十五日前) 。如果通知没有到达,或到达时的日期少于十五日的,该股东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可能被法院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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