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等应当直接删除 。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应当进行匿名处理 。
根据情况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撤回,如:(一)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在互联网上公布的一审、二审或再审裁判文书及相关保全裁定书、解除保全裁定书的;(二)公布的裁判文书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三)公布的裁判文书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负面舆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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