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内的旅游接待设施统统拆除,服务配套都没有了,以后休闲农业该怎么做?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个治理怪圈“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农村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也是这样 。本来国土部127号文,给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松绑了,但被一些地方的下乡资本跑偏了!国家又一刀切开展“大棚房”清理整治 。所有农地非农化的问题就一个字——拆 。
这次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对休闲农业不亚于一场灭顶之灾 。带给我们的一个教训就是不敢把自己的钱投到别人的地上 。
今后,休闲农业只有等国家再出有关农村产业用地方面的政策之后,才能提振信心,放心投资 。
【大棚内的旅游接待设施统统拆除,服务配套都没有了,以后休闲农业该怎么做?】我相信,休闲农业总会迎来下一个高潮 。
题主说的这种情况,正是当前全国范围内集中整治的重点内容之一,这种情况就是标准的违规“大棚房”,不管是旅游接待设施,还是为之服务的配套设施,都必须统统拆除 。
为什么这么说呢?大棚内的旅游接待设施,为什么要建大棚?是为了在大棚内搞农业种植吗?显然不是 。
旅游接待设施为什么要建在大棚内?原因是在其他地方占地建设未经批准是绝不允许的,建在大棚内,就是借着建设农业大棚搞种植的名义,实则以此为掩体在大棚内建设非种植项目的、在其他地方不允许建设的旅游接待设施,目的是逃避卫星天眼监测、规避土地管理部门监管,这是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 。
农棚必须农用,农业大棚,是用来种植或者养殖的,不允许搞非农业项目 。农地必须农用,棚内地面必须处于能耕种的状态,不允许硬化,更不允许搞设施建设,所以在大棚内搞旅游接待设施是绝对不允许的 。
难道说在农业生产区域内、在观光农业园区内不允许建设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吗?答案是,允许,必须是符合条件、经过批准后才被允许!
配套,是农业生产的配套;相关,是直接服务农业生产的相关;建设,是必须经过审批或备案的建设 。看护管护房、仓储房、晾晒场及其他有关服务农业生产的设施,都是有严格的标准和条件的,可以到土地主管部门去了解,不是你说需要就需要,你想建设就建设的,未经批准和备案的或允许的建设都是违规建设,改变了土地性质和用途,必须拆除恢复耕种条件 。
难道说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就不能搞了吗?答案是,否也!
国家正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休闲农业、观光农业也是乡村振兴中的重要内容,国家政策鼓励、各级政府积极组织实施、投资者经营者勇跃参与,可以说形势大好 。
大力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必然要涉及到与休闲、与观光等有关的配套设施建设,这也是必须有的 。可是,建设这些配套设施是有严格的标准和条件要求,前提是必须经过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是不允许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是不允许超标准建在农业生产区域内的,建在农业区外的、占用建设用地也必须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建设 。一句话,任何私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搞非农经营项目建设的,都是不允许的 。
所以,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一定要搞好规划、合理布局,涉及到用地、占地问题一定要报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发展乡村旅游的非农用地问题,国家也有政策扶持,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
民以食为天 。国家对耕地实行了最严格的保护制度,中国人的吃饭问题是天大的事,保护耕地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保护耕地,人人有责!
不知说的正确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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