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桂林官方通报:已立案,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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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桂林官方通报:已立案,从严查处!
针对“购物团消费不达标不给房间卡”事件 , 2月7日晚 , 广西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方回应称 , 经初步核查 , 桂林市万邦国际旅行社、导游涉嫌“不合理低价游”和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 , 已被立案调查 。


近日 , 网传一名网友参团来广西旅游时被强制购物 , 因没有达到消费标准 , 导游不给发房卡引发争执 。 据网传该团行程表显示 , 该旅行团行程为7天6晚 , 从海南出发 , 游览点包括桂林、北海在内的三个城市 , 购物点有十多个 。



根据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通报 , 桂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网络巡查发现“购物团消费不达标不给房间卡”事件 。 经初步核查 , 桂林市万邦国际旅行社、导游涉嫌“不合理低价游”和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 。 目前 , 该支队正加快对该案的查办 。


通报称 , 桂林市坚决打击不合理低价游 , 欺骗、强迫购物等侵害旅游者权益以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 对于各类涉旅游违法行为 , 桂林市将一律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 决不姑息 。


据中国人大网 , 对于旅游团安排购物 , 我国法律有着明文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 诱骗旅游者 , 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 , 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 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但是 , 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 , 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 , 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 , 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 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业整顿 ,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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