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71条有如下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3、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
4、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6、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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