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 , 哺乳期内的子女 , 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 , 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 , 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一般而言 , 第一 ,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 一般随母方生活;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 , 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来确定;
第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 , 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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