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辨认制度的内容有以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 , 让当事人辨认 ,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 , 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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