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三十八条 ,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 申请变更登记时 , 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第四十七条 ,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日内 , 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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