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

自劳动法、社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以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逐渐提高,但有时也有维权过度的情形,就在今年年初,一起骇人听闻轰动一时的悲剧事件引起热议,为了让逝者安息,小编在此就不展示该事件的相关图片及视频了,事情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一名女生叫阿水(化名),据其好友口供以及公司提供的其与家人聊天截图皆显示:阿水长期以来自己省吃俭用,无限制被父母索要工资存款,被舆论称为现实版樊胜美,不堪忍受长期以来原生家庭的折磨,压力过大,下班后去江边散步,涨潮时发生了意外结束了自己23岁的生命,此事发生后,父母向女生就职的公司索赔 。
由于女生发生意外的时间属于下班时间,法律义务上公司没有责任,但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经多次协商,公司决定给6万的抚恤金,希望能安抚这个不幸的家庭,并双方签字画押,确定了最后的抚恤金金额 。
但事后家属不承认此方案,多次到该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公司方无奈通过派出所以及公众媒体的帮助进行调解,从视频内容看,调解结果并不理想,期间家属方紧咬公司上班超时,劳累过度,压力过大导致女生选择自杀,并向公司索取抚恤金41万 。。。
对此事件,孰是孰非我们不做评判,仅分析一下工伤的法定责任与赔偿细则:
关于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章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就法定责任而言,此次事件不属于工伤,公司按照道理是没有理由去赔偿的,但此事件没有走司法程序,经调解公司给了16万元补偿给到其家属;但因事件经过都被曝光公开,事情来龙去脉也引发了众网友们的愤怒,宣称要对阿水家人展开“人肉”,让他们“社会性死亡”,这也是少见的社会大众舆论会站在企业方的事件 。
法外有人情,企业经营要合法合规,如遇到不合理事件也需要尽早地寻求法律司法程序与社会媒体的帮助,同时也呼吁劳动者及家人不要维权过度,国民素质在提高,群众的眼睛总是雪亮的,过度维权引起带来的后果可能是得不偿失的,在此小编也祝愿阿水家人的生活能尽快恢复平静 。社会平等和谐才是我们每个人都期待的 。
通过上述“关于工伤认定”细则来看,员工工伤其实是高概率事件,对企业来说,我们要清楚如何判定工伤,要如何解决,遇到员工的不合理诉求也要及时寻求法律支持,我们来梳理一下关于工伤的一些重要细则:
确认了工伤认定范围,如何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章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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