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44小时”的前世与今生 。
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从1994年3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统一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 。
时隔半年不到的时间,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吸收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的工时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标准工时制度 。
也就是说,《劳动法》第36条本来就是依据或者参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应该是《劳动法》第36条的“前身” 。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也就是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一条法律规定,随之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成为法律条文,并具有普遍约束力 。
然而,在“44小时”的工时制度施行一年时间后,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星期六、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单位如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
《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自1995年3月25日颁布 。关于该规定的实施时间,第九条规定:“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
也就是说,在《劳动法》所规定的44小时工作制自1995年1月1日实施后,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自1995年5月1日开始实施了 。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之规定,1995年3月劳动部和人事部分别发布了《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细化上述规定 。
比如,《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与《规定》同时实施 。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当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本办法施行前劳动部、人事部于1994年2月8日共同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继续有效 。”
《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
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等办法 。”
可见,《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均强制的是每周40小时工作制 。
由于法律修改的滞后性,国务院在对工时制度进行修改后,《劳动法》未能及时对原有条文表述即第36条进行调整,造成了实务中法律适用的困惑 。
秒懂生活扩展阅读
- 广州旧衣服回收价格 旧衣服回收价格
- 李连杰兵马俑复活是什么电影
- 什么什么什么通的成语
- 碧桃和白凤的区别是什么
- 古代六艺中的一一数指的是
- 电石灰的用途是什么
- 南京五红是什么菜
- 圣诞节生日同一天文案
- 按摩sapa是什么
- 支付宝门诊报销金是真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