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 , 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 , 不承担刑事责任 。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 , 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 , 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 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 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 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 ,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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