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 , 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 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 , 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
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 , 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需要续期的 ,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 , 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并办理登记 。
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 , 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 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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