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6日 , 金山区应急管理局对A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 发现该公司在经营一种固体混合物 , 组分为硝酸钾(45%~55%)和亚硝酸钠(45%~55%) , 经认定该混合物为危险化学品且应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
经调查 , A公司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许可范围虽包含“硝酸钾”和“亚硝酸钠” , 但不包含硝酸钾和亚硝酸钠组成的混合物 。在该公司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中 , 申请的经营范围也不包含该混合物 。金山区应急管理局由此认定A公司经营的混合物不在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内 , 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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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申请混合物的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热
点
问
题
问
此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 , 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 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 ,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问
固体混合物如何判定是否需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答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规定:“五、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 , 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 , 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 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 , 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 。六、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 , 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 生产或进口企业应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 , 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 , 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 但不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手续 。”
问
经营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固体混合物)经营许可时 , 要注意些什么?
答
依据《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二、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第五条的要求 , 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时按下列规定执行:(二)经营企业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时 , 应提供混合物的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三)经营企业从国外进口混合物的 , 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文件和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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