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委会成员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
秒懂生活扩展阅读
- 钢材的Z向性能是什么意思
- 魅族的flyme最新系统是几
- 硅酸钠是什么
- 大蒜一头是多少
- 陕西|是它的陪伴,我穿越新藏线,第4次站在布达拉宫广场
- 芦荟胶可以修复痘坑吗
- 草酸晶体是什么啊
- 摩登舞闭式身体的5个接触点是
- 茂密的花怎么画
- 梦见自己小孩丢了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