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严格立项听证、审查和审批程序 , 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应遵循“环境和谐”的根本原则 , 最大程度地保护鼓浪屿历史风貌 。
七、以恢复原貌整修景观 。
其一、鼓浪屿的“小巷通幽、移步换景”深得中国古典园林精髓 , 在鼓浪屿上拓宽街道、建大面积草地 , 将因一览无遗而极大地破坏了这种审美感受 。鼓浪屿发展历史并不久远 , 原有街道都是沥青路面 , 人为地改做小石块路面 , 不仅给景区居民的行动增添了不便 , 也有“伪古”之嫌 。
其二、鼓浪屿很多别墅都有花园 。由于违章搭建 , 很多在花园建厨房等 , 使景观受到很大破坏 , 应把拆违建、恢复花园作为工作重点 。
其三、鼓浪屿上有很多名人故居、私有特色老宅 , 它们是鼓浪屿景观中极富历史与现实的、人文的价值的部分 , 现今大多年久失修 。建议有关部门多做工作 , 争取以各种形式获得所有权人的授权委托 , 以“外观修旧如相 , 内部改造完善”为原则进行整修利用 。
八、建议休闲旅游开发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 。
如前述 , 保护鼓浪屿历史风貌 , 就是保护鼓浪屿的价值 。发展休闲渡假旅游 , 是在开发中进行保护 , 使保护更具市场能动性 。对此建议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进行休闲旅游开发 。
其一、明确方向 。以股份制公司为主体 , 整合利用豉浪屿现有资源(主要是私宅、私家花园) , 开发鼓浪屿休闲渡假旅游 , 逐步增加休闲渡假旅游在鼓浪屿旅游经营规模中所占比重 。
其二、准备工作 。由有关部门牵线协调 , 获得名人故居、私宅的使用权 , 其形式可以为所有权收购、所有权置换、使用权买断(含买断使用年限)、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价折股等 。
其三、成立公司 。引导成立一、二家公司 , 目前可重点依托国有旅游企业 , 以独资或参股的形式注册设立新企业 。以此为龙头 , 带动个体工商户完善配套服务 。
如此可以取得以下效果:一是增添鼓浪屿旅游亮点 , 促进其经济增长;二是有利于带动鼓浪屿旅游服务配套 , 完善旅游服务体系;三是提高鼓浪屿居住成本 , 限制流民进入 , 还鼓浪屿“清静、干净”环境 。
九、鼓浪屿景区实行套票制 。
实行套票制市政府曾有过考虑 , 最终未能施行 。现实上 , 目前实行的“景点票制”给一些小旅游社在推介旅游产品中 , 为低价招睐而降低鼓浪屿旅游品质(如减少景点、只上岛浏览而不进景点 , 甚至隔江远观)留下了操作空间 。这样不仅减少了鼓浪屿的旅游收入 , 还败坏了厦门的旅游口碑 。套票制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上岛一票制 , 含渡轮及所有景点门票 , 二是组合票制 , 可以将各景点门票组合成几种不同类别的套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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