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户一致+人户不一致 2022广州户籍各区公办小学学位安排规定汇总( 五 )


5.租住户
答:1.具有黄埔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父母在广州市各区均无房产,租住黄埔区辖内的房屋者:
(1)适龄儿童的父母租住房管局或本单位产权房的承租人子女,户籍也落在租住房下,并能提供相关租住凭据 。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屋是其广州市内唯一居住地,且该住宅屋没有在黄埔区对口小学在读1-3年级的学生,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如同一住宅屋已有学生在对口小学在读1-3年级的,则该住址学位已被占用 。
(2)黄埔区户籍适龄儿童的父母租住私人房屋或租住非本单位产权房,是其在广州市内的唯一居住地,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
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租住户子女,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
2.具有广州市内其他区户籍(非黄埔区)的适龄儿童,其父母为承租人并租住黄埔区辖内的房屋,是其在广州市内的唯一居住地者:
截至当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已办理完备手续(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有效期内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已在该地址连续居住满一年及一年以上(以登记备案单位审核时间为准)、后续租期不少于三年,同时该住宅屋1-3内没有小孩在黄埔区小学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如不符合以上条件,需回户籍地申请学位 。
6.拆迁户
答:持有政府拆迁协议的本区拆迁户,其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可按以下顺序给予照顾入学:
1.可根据其监护人申请,入读原居住地段(已拆迁房产地)对口服务学校 。
2.已安置拆迁户可凭借适龄子女监护人的拆迁协议和安置协议[或几代同堂居住在祖辈安置房,适龄儿童父(母)在广州市11区均无房产],在安置房地段就近入学 。
3.适龄子女监护人持有拆迁协议但暂未安置,实际居住在黄埔区的其他房产处,可依据其实际居住房产所在片区统筹安排学位 。
4.适龄子女监护人提供其拆迁协议[或祖辈拆迁协议,且适龄儿童父(母)在广州市11区均无房产]和住建部门认可的租房备案证明,经核实确认现住址为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租住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
7.在黄埔区购房,但不能在招生季8月底前收楼入住的业主适龄儿童
答:广州市户籍,在黄埔区购房,但不能在8月底收楼入住的业主,其适龄儿童可根据其目前的实际情况申请统筹学位;有其他房产的,在其他房产所在地申请学位,无房产的,以实际居住情况申请统筹分配学位 。
南沙区
1、地段生 。
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 。地段生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招生范围,安排入读对口公办小学 。如对口公办小学学位不足,则根据适龄儿童满足“人户一致”条件的时间排序,按照顺序和公办小学的学位数安排入学(满足“人户一致”条件的时间相同的,通过电脑派位方式确定),因排序靠后未能入读对口公办小学的,由区教育局根据管理权限统筹安排公办学位(含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 。
2、统筹生 。
以下情况由区教育局予以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小学学位:
1. 符合“人户一致”条件,但由于排序靠后而未能被对口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 。
2.符合“人户一致”条件,但其住宅单元已有适龄儿童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同一家庭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除外) 。
3.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 。
4.未在当年招生计划公布日前办理入户的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 。
5.具有南沙区户籍,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在南沙区租赁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持房屋所在地来穗中心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承租人适龄子女 。
6.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在广州市户籍区无房产,且在南沙区拥有合法房产作为唯一实际居住地的适龄儿童 。
7.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以市教育局发布的日程安排为准,下同)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的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 。
8.具有南沙区户籍,超过7周岁(含7周岁)申请入学且未依规办理延缓入学手续的儿童 。
9.来穗人员在南沙区连续居住满5年,并在广州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满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具体按照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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