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有效治理“大数据杀熟”,监管部门重拳再出击 。8月17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其中对“大数据杀熟”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同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直指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大数据杀熟”进行规制 。在此之前,《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给予重罚,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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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自“大数据杀熟”走入公众视野起,多部门都曾介入治理 。消费者的质疑、投诉和诉讼也不时出现 。但目前来看,尽管监管部门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不断进行处罚和整治,依然难以进行有效遏制 。“大数据杀熟”本质上是企业对于数据权益、算法权力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要有效遏制“大数据杀熟”现象,需要在现有的约谈、处罚整改等监管形式上,进一步完善市场规制 。
【“大数据杀熟”为何屡禁不止?对准三个“滥用”下药是关键】“大数据杀熟”的本质:三个“滥用”
关于“大数据杀熟”的本质,可以总结为三个“滥用”:滥用数据权益、滥用算法权力和滥用市场地位 。
第一,从数据维度看,“大数据杀熟”是经营者对于数据权属的争夺和滥用 。消费者在互联网平台消费过程中会产生个人信息、购买产品信息、商品的流转信息等数据 。相关数据由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消费者应当对数据享有所有权 。但实际上,由于消费数据存储于平台的系统和服务器中,因此常常被企业控制 。“大数据杀熟”行为就是基于企业对于相关数据的滥用从而获得消费者的个人画像,并实施区别定价进行杀熟 。目前,关于企业对消费数据规范使用的问题,国家层面还没有清晰的法律规定 。在规制缺失和商业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企业肆无忌惮地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滥用 。
第二,从算法维度看,“大数据杀熟”是经营者对算法和技术的滥用 。算法的优化和技术的进步本应该是用于为消费者提供更精准高效的服务 。但在互联网世界中,某些经营者利用算法的高技术性和高隐蔽性,采用歧视性的算法匹配侵犯消费者权益 。而消费者无法获知互联网平台使用的算法及其目的等,导致解释算法的主动权掌握在平台手中,用户处于被动地位 。
第三,从市场地位维度看,“大数据杀熟”是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设置的不平等交易 。目前,已经发生“大数据杀熟”的平台多是在市场上有较多份额,在一些特定的服务行业内具有相对优势的平台 。商业平台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技术,并凭借其市场地位设置不平等的交易条件,区别对待消费者 。今年2月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就明确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治理“大数据杀熟”,完善规制是关键
为有效治理“大数据杀熟”现象,可以通过明确数据权益边界、推进算法透明机制、抑制市场支配地位等进行遏制 。
首先,明确数据权益边界 。关于数据权益问题已有诸多探讨,但面对数据乱象,新规的制定不能总是处于探索阶段,急需加快步伐 。具体而言,可以要求经营者明确向用户及监管部门告知平台收集用户数据的目的、手段、范围、用途等,扩大用户知情权范围,尤其是对数据是否会被用于定价进行详细说明 。在数据权益使用问题上,上海准备先行出台相应规制 。近日,上海数据立法起草组组长、市大数据中心主任朱宗尧对媒体透露,即将出台的《上海市数据条例(暂定名)》规定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况下,对企业自身产生和依法收集的数据,以及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有权进行管理、收益和转让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三稿中也强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
其次,推进算法透明机制 。目前我国还没有有效的算法权力治理机制,而欧美国家在这方面已有不少探索实践 。例如2017年,美国计算机学会公众政策委员会公布了针对企业算法的6项治理指导原则,指出算法透明的具体内容包括算法的运行原理、决策结果、数据来源等 。通过推进算法透明机制,能够了解企业的算法运行过程和决策依据,从而对其是否合理利用技术进行辨别,这对规范互联网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市场不正当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引导企业将算法伦理内化为企业准则,自行建立企业内部的算法管控制度,从根本上缓解算法权力滥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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