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突发山火2020 云南突发山火2023年4月17日山火影响( 四 )


第十五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 , 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 , 与有关预案做好衔接 。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 , 应当书面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必要时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 ,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 , 征求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见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 其他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
第十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需要 , 根据应急预案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 , 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
第十八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具体情况 , 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 一般包括处置工作程序与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 , 以及有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内容 。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或牵头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及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 , 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 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 , 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 , 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 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 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 , 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 。
第二十一条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 以本级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政府审批 , 必要时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 , 以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 , 以部门名义印发 , 必要时可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 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将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在印发后的30日内 , 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
(二)专项应急预案在印发后的30日内 , 报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三)部门应急预案在印发后的30日内 , 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
(四)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当在活动举办前3日 , 报所在地政府或授权的机构备案 。
(五)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应急预案应当在进场施工前7日 , 报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备案 。
(六)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驻地单位应急预案 ,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行业主管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可用表格等相对规范、固定的方式进行备案(参考样表见附件) 。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 , 应当向社会公布 。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 ,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演练 。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 ,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 , 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有脚本或无脚本、有计划或随机性、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 , 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其中 , 医院、学校编制的应急预案 , 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演练 。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 , 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 ,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 , 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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