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共约对于间谍的定义

根据《日内瓦公约》第四十六条间谍:
1、尽管有各公约或本议定书的任何其他规定,在从事间谍行为 时落于敌方权力下的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任何人员,不应享受战俘身 份的权利,而得予以间谍的待遇;
2、在敌方控制领土内为冲突一方搜集或企图搜集情报的该方武 装部队人员,如果在其行事时穿着其武装部队的制服,即不应视为从 事间谍行为;
3、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如果是敌方占领领土的居民而在 该领土内为其所依附的冲突一方搜集或企图搜集具有军事价值的情报 ,除其通过虚假行为或故意以秘密方式搜集或企图搜集情报外,即不 应视为从事间谍行为 。而且,这类居民除在从事间谍行为时被俘外,不应丧失其享有战俘身份的权利,并不得予以间谍的待遇;
4、冲突一方武装部队人员,如果不是敌方占领领土的居民而在 该领土内从事间谍行为,除在重返其所属武装部队前被俘外,不应丧 失其享有战俘身份的权利,并不得予以间谍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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