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基于其自身的成长环境、消费理念、消费习惯以及主观感受 , 对于经营者的理念、提供的服务存在不同的理解、评价属于正常的行为 。
经营者需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 对于消费者的批评与建议需要诚恳对待 。 其认为消费者的评价、批评与事实不符 , 大可不接受 , 但不应该对消费者采取恶意揣测、侮辱、诽谤等激化矛盾的方式 。
法院判决民宿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大众点评、微博平台上刊登道歉公告 。 此外 , 民宿方应赔偿原告姚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支付律师费9000元 。 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
姚女士表示 , 其代理律师专门选择协调了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这一天开庭 , 一审判决书下来以后 , 被告方上诉 , 所以还要看二审情况 , “上诉是他们的权利 , 目前还在等二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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