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天后 , 姚女士委托律师向民宿方发送律师函 , 要求其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 , 删除相关不实言论 , 在公共平台道歉 , 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
后续双方沟通未果 , 姚女士以民宿一方侵犯其名誉权向长沙开福区法院提起诉讼 , 民宿作为被告也以原告发布不实言论侵权为由 , 提起反诉 。
焦点:谁侵害了谁的名誉权
民宿方的多次电话、跟评是否侵害姚女士的名誉权、隐私权?作为消费者的姚女士修改评价 , 多平台发布与经营者的纠纷、争议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 , 在本案中 , 被告在2022年9月13日虽有多次拨打原告电话的行为 , 从时间跨度来讲 , 其程度尚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 。 原告在大众点评网等网站的相关问答、评论的内容中并无侮辱性言辞 , 系原告作为消费者对民宿提供的服务进行消费后进行的相应评价 。
但被告的回复 , 包括“恶意引导、恶意差评、威胁炒作、实属缺乏心智、为人不厚道”等言论 , 具体指向的是作为消费者的原告本人 , 且回复的内容包括对原告大量的否定性评价且涉及原告的品德、信誉等等 。 法院认为 , 这一系列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
判决书显示 , 消费者依法对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享有监督权 , 在消费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对经营者的商品、服务进行评论是消费者行使正当权利的体现 。
因此 , 原告将三星评价修改为一星评价的行为不属于恶意诽谤、诋毁被告名誉的行为 。
原告在评论中表达的是对被告提供服务质量的不满 , 如“大床房只能睡两个人、客栈无早餐、房间不值这个价”等内容 , 均是对两被告提供服务的评价 。 虽多为批评性用词 , 但并无诽谤、诋毁等言语 , 而更多的是从服务的内容、性价比等角度评价 , 因此该一星评价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
其次 , 原告姚女士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争议不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
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服务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后 , 经营者认为需要同消费者进行解释或者说明时 , 应当注意方式方法 , 而不是恶意揣测消费者 , 对消费者进行诋毁、谩骂 , 影响消费者名誉 。
综上 , 法院认为姚女士作为消费者 , 可向公众披露与经营者的纠纷、利用自己本身的影响力去披露争议事件 , 该维权的行为不应该认定为侵权行为 。
法院:店方公开道歉 , 支付赔偿及律师费共一万元
开福区法院认为 , 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 , 在于被告认为原告不能够理解自己经营理念 。 但并非所有消费者都会理解经营者的理念 , 也不必然会对经营者的服务作出好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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