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1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新调入)职工,应自录用(调入)之日起 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
2 、管理中心在受理后的 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办妥有关手续,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
3 、单位应当为职工住房公积金单独建账,及时记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 。
4、办理设立职工个人账户需提供的材料: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二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及新增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
5、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有关信息,生成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 。返还单位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
6 、管理中心留存材料: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
二、 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修改
1 、单位或职工发现个人账户信息(职工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等)有误或变化的,应及时申请修改 。
2 、修改职工个人账户信息时,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单位证明 。
3 、管理中心受理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修改职工个人信息 。
4 、修改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等必须与身份证原件相符 。
三、 职工个人账户转移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解散、撤销、破产,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
2 、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应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 。住房公积金封存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
3、职工工作关系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转入转出单位均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调动的,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需提供转出单位填写并盖章的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或终止单(已加盖转出单位公章和中心业务章) 。
4 、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上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及承办人签章 。
5 、返还单位资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一联和第四联(其中第一联为转出单位记账凭证,第四联为转入单位记账凭证) 。
6 、管理中心留存资料:两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二联中心转出凭证,第三联中心转入凭证) 。
7 、职工个人账户在大市范围内转移需提供的材料:填妥并加盖转出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联) 。注:此处终止单不可代替《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联)使用 。
8 、职工个人账户转移宁波大市以外地区需提供的材料:
①填妥并加盖转出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联) 。
②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书 。注:该种情况下,终止单不可代替《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联)使用 。
9、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承办人员签名章 。返还转入单位和转出单位各一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
10 、管理中心留存材料:
① 《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二联);
②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转移确认书 。
11、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外地转移注意事项:
①必须准确填写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
②在电汇凭证用途栏内应记载该职工的姓名及转入单位名称 。
③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外地需慎重,符合条件的宜销户提现;确需办理转移的,需提供上述相关信息 。
12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市或外地转移,管理中心在 5 个工作日内填妥银行电汇凭证,交受委托银行办理汇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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