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其户口性质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下),可由有关部门同步审核办理子女随迁入户手续 。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5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坚持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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