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第六条(产品目录)明确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第八条(销售承诺)明确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
【上海电瓶车60v上牌规定】第十五条(申请登记上牌)明确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
第三十七条(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明确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退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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