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退休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 , 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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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放办法:
【北京退休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
(三)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 , 应持《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到本人工作单位 , 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
2、在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单位委托存档的人员 , 应持《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本》到委托单位 , 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
3、在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存档的人员 , 凭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存档证(卡)或开具的《证明》、《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本》 , 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
4、档案关系在镇、街道办事处的失业人员 , 凭社保所出具的有效证明、《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 , 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
5、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副本》、《光荣证》、《结婚证》、《户口本》 , 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
6、农村居民(含非农散居人员) , 持《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本》 , 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
注意事项: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 , 应具有本市户籍 。
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 , 离婚或丧偶后 , 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 , 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 , 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 , 应重新办理《光荣证》 , 按规定领取 。
3、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 , 一方死亡 , 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 , 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
4、再婚夫妻 , 双方各有一个子女 , 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 , 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 , 不享受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 。此对夫妻如又离异 , 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 , 但不再办理《光荣证》 , 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5、再婚夫妻 , 双方各有一个子女 , 再婚后收回《光荣证》 , 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 , 其亲生父(母)一方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 , 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和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 。凭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
7、夫妻离异 , 均未与他人再婚过 , 这对夫妻又复婚的 , 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 《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 , 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 , 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 , 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 , 重新办理《光荣证》 , 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
8、自费出国人员 , 出国期间 , 奖励费停发 。
9、独生子女父母 , 2003年9月1日前 , 女方已满五十五周岁 , 男方已满六十周岁的 , 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 。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 , 集中补发有困难 , 可分期分批补发 。
为便于企业发放 , 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五十周岁退休的 , 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 , 一并发放 。2003年9月1日前 ,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 可分期分批补发 。
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对未办理《光荣证》的人员 , 不予发放 。
2、领取人因各种情况《光荣证》丢失的 , 子女不满十八周岁的 , 可以申请重新办理;子女超过十八周岁的 , 不予补办 , 按以下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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