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危房注意了!深圳将发布新规,符合条件可以重建!

最新消息
为规范我市危房重建行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危房重建规划管理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告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危房重建行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危房重建的行为 。
本规定所称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经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列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鉴定报告处理意见为整体拆除的房屋 。
按照本规定申请重建的危房需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 。独立宗地建设的公共设施类危房未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书的,取得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重建的书面意见,可以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房,不适用本规定:
(一)已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棚户区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和土地整备计划的;
(二)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且已纳入整体搬迁范围内的;
(三)列入文物保护范围、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名录及线索的;
(四)按照已批准生效的城市规划,所在用地的规划用途已经调整为城市道路、公园绿地或其它公用设施用地的;
(五)经批准建设的私房或按《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等规定处理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
第四条 危房重建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障规划实施、提升城市品质及改善人居环境 。
第五条危房重建在满足不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改变原建筑用途,符合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建筑设计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按以下规定进行优化设计:
(一)为改善人居环境和配套条件,可以适当增加架空公共空间、公共停车位和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共通道等核增面积,上述增加的核增空间归危房所在宗地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同使用;
(二)公共设施类危房可对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风格、占地范围进行优化设计,独立宗地建设的公共设施类危房可结合片区需求重新核定建设规模;
(三)办公、商业和工业厂房类危房,可根据用地条件,合理整合建筑使用功能,优化建筑设计,但不得突破原产权登记对应的各分项功能建筑面积;
(四)住宅类危房不得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原分栋分户产权登记面积,可以在延续原建筑风格的基础上,按照现行建筑设计标准对建筑立面细节、材料等进行优化设计 。建筑层高可以按照现行建筑设计标准适当调整 。
单元式住宅类危房重建时可随主体建筑同时申请加装电梯,加装电梯应按照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规定执行 。
独栋独门独户的住宅类危房应按原产权登记面积、原占地范围进行重建,不得增加建筑层数,不得增加架空空间和停车位等核增面积 。
第六条 危房重建的申请人为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人可以依法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组织实施 。
第七条 危房可以以栋为单位申请重建,也可以以宗地为单位申请重建 。
危房申请重建前,应征得本栋建筑全体业主同意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要求经所在宗地内规定比例的业主同意:
(一)公共设施类危房调整占地范围的;
(二)增加架空公共空间、公共停车位和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共通道等核增面积涉及占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改建的;
(三)因优化整合改变原建筑用地位置涉及占用宗地范围内公共用地的 。
第八条 危房重建的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辖区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局”)申请办理危房重建方案核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
第九条 申请危房重建方案核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房重建申请书;
(二)由列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已向辖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危房重建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及征求意见结果;
(四)危房的合法房屋权属证书 。已设立抵押权的危房,还应当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重建或注销抵押登记的书面意见 。被依法查封的危房,还应当取得作出查封决定的有权机关同意重建或注销查封登记的书面意见;

秒懂生活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