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的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区分:
1、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3、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4、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5、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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