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 办法提出 ,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应当对一些特定旅游消费群体免收门票 , 以及部分景区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5年 。
《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 , 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 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 促进全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乡村旅游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和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城市公园等)等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 ,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 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的工作指导 。
第四条 制定或者调整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 实行属地管理 , 分级负责 。
第五条 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 , 以及景区内具有垄断服务性质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 景区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 , 自主确定价格水平 。 景区内其他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
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 , 实行市场调节价 。
景区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按照《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管理 。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保持基本稳定 , 从严控制价格上涨 。
因景区核心游览项目增加、游览面积扩大、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等因素 , 确需调整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的 ,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景区实际运营成本 , 综合考虑景区公共服务特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 适当调整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 。
第七条 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体现公益性 , 按照景区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和受保护程度等因素实行分类定价:
(一)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 , 各级宣传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美术馆 , 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 , 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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