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门票|江苏新规: 免费!( 二 )


(二)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应当体现公益性 , 实行免费开放 。 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 , 应当实行低票价 。
(三)实行保护性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景区 , 应当考虑景区保护和适度开放等因素 ,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门票价格 。
第八条 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 , 应当履行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 。 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 , 应当举行听证会 , 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
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时 , 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
第九条 提高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 , 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 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 。 景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淡旺季票价执行时间等 , 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 , 并按照管理权限抄报发展改革部门 。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 , 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 。
景区内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确有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景点门票价格 ,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
景区内举办各种临时活动原则上不得加价 。 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景区 ,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申报临时活动的门票价格 。
第十一条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成联票出售的 , 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告发展改革部门 。 合并后的联票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 , 并保留各单项门票 。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 , 应当相应降低门票价格并向社会公示 。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 , 各地区、各景区不得将各种门票、游览服务、保险等捆绑销售 , 不得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 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 。
第十三条 鼓励景区实行淡旺季票价和非周末优惠价 , 引导错时错峰旅游消费 。
第十四条 景区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 , 降低旅游成本 , 促进旅游消费 。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月(季、年)度门票价格按照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 , 应当对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定旅游消费群体实行以下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一)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4米(含1.4米)以下的儿童、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以及重度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60周岁(含60周岁)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实行门票半价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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