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 二 )


国际法院审理案件中 , 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 , 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人作为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如双方当事国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 , 双方(都可各选派)法官一人参与该案的审理 。
国际法院的判决在法庭宣读 , 自宣布之日起发生拘束力 , 判决具有终局性 , 当事国必须履行 。国际法院没有(执行庭) , 国际法院的判决需当事国(自觉执行) 。如一国不自觉执行 , 只能向安理会申诉 。
一方拒不履行 , 他方可以向安理会提出申诉 , 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 。
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 , 不适用回避制度 , 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际法院的判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 , 但司法判例不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院判决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 , 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

文章插图
国际法院和上诉法庭的区别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
国际法院依照《规约》及其本身的《规则》运作 。《规约》是《宪章》的一部分 。国际法院于1946年开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 。
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和平宫 。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中,国际法院是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机构 。联合国其它五个主要机构为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秘书处 。
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 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
国际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组成,并由其行政机关书记官处协助 。国际法院正式语文为英文和法文 。
上诉法院(Circuit Court)又名上诉法庭 , 是法院之一 。终审法院是最高的上诉法院 。
它是司法体系中负责审议原讼法庭或最高法院的上诉案件的法院 , 有权复审最初由较低级的法院审理的案件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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