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
二、综合考虑本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因素,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6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
法律依据: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八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 。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3、《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
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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