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赠送礼品,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赠送香烟、酒品、茶叶等一次消耗性商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 。
(2)赠送其他商品,如皮包、打火机、服饰等外购商品,若在赠品上注有本公司名称、电话、号码、商标等标识,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如果没有任何标识,应作对外捐赠费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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