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以选择监护人吗

未成年人是不可以为自己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人可以按以下顺序,由当地政府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由法院进行裁决 。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
(二)兄、姐 。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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